交城县教养科技局通告
发布时间:2023-10-30 17:41:29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对我县符合学费补偿条件的人员进行摸底统计。

  2020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应届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包括已享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

  (2)县级政府驻地以下(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农村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场、国有林场(含省直林局及所属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基层林业事业单位)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原农业类技术服务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综合文化站、林业站等),乡(镇)卫生院。

  (3)工作岗位地处县级以下的气象、天博地震、地质、水电施工、国有煤炭及化工、石油、核工业等地方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2)毕业后自愿到我县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含3年及入编前试用期,从实际到岗月份算起)。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本细则所规定的基层单位(岗位)的毕业生,不予补偿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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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岗期间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工作表现良好,就业单位对其三年服务期所涉及的所有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三年期满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后,其学费补偿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在校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5)根据文件要求将对此类人员进行就业学费补偿,补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4000元,补偿三年,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补偿两年。

  有符合上述条件者,请及时持本人大学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县教育科技局学生资助中心(106室)报到统计。